三尺一介

阶段性自萌。不长情。
剧透党。

【边读边记】《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上篇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 /下篇 雅各布·格林笔记(下划线为格林笔记部分)

 

第一部分 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

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注释性因素与体系性因素的结合,这种结合使法学方法走向完美。但是过早地结合毫无意义,只有在从不同视角对二者进行透彻的研究后,才能进行深刻的结合。

 

从历史视角对国家的立法只能进行阐述,真正的立法有两种类型:规定国家意图保护的市民权利的私法或民法;国家为了维护法律而采取的预防措施的刑法。

完全客观、完全独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法律决定对个人自由意志的限制程度,使个人意志的支配力能够互相限制。所谓的历史性就包含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和语文性两方面内容。

哲学性学科,法学中的体系研究。

法学的历史性研究应以注释(语文性)为出发点,并与体系(哲学性)相结合。据此,首先应该把立法分解为各个要素,并依据其精神在真实的脉络关联中对其予以阐述,然后才可以按照历史序列在各个特定时代确立以这种方式发现的法体系。

因此,完整的绝对法学方法论应当包括:1.法学的解释(语文性);2.历史(历史性研究);3.体系(体系性——哲学性研究)。

 

第一章 解释:语文学视角下的法学

第一节 解释的概念

有两种常见的分类完全不可取。第一种是:立法解释、普通解释和学理解释——对错误的说明。第二种是:阐明性的解释、扩张解释与所限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重建。解释者应当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模拟后者再次形成法律思想。

 

第二节 解释的三个要素

逻辑、语法、历史。

每一个解释都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

逻辑:法律所表达的思想。语法:表达所用的媒介。历史:法律所规定的历史对象。

语法和历史仅仅是作为逻辑要素的条件,后者直接包含了真正意义上的解释。

法律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解释的全部前提条件必须存在于法律自身之中,或者一般知识之中,这样解释才具有一般性和必然性。作者认为“解释者应当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此种立场必须能够直接从法律本身显现出来。

 

第三节 应用实例

解释=重建,从法律本身探知这种思想,而不是以立法者的意思为准。

 

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只包括学理解释。

解释基于文本,发掘给定物的工作被称为“古文书考证”,任何解释都必须以此为前提。

法律解释首先要对法律内容重建。解释者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模拟他形成法律思想。

逻辑、语法、历史。(与讲义同)

 

第四节 解释的最高任务

解释的最高任务是深层次的考证。将毁损残缺的文本恢复原状,通过解释本身对解释的素材进行重构。推测性考证:仅仅依赖于构思精巧的推测。

 

第五节 解释的原则概说

一、个殊性原则

每个文本都应当包含一项特有的、不被包含于其他文本之中的内容。解释越具有个殊性越有利于认识立法。

 

二、普遍性                                                                                                                               

每个文本都是立法整体的一部分。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某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个更大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必须指出这个部分在整体中的位置;二是某个法律规范原本就是被单独制定出来的,因此必须指出立法的哪一方面被修改了,指出该法律规范在历史序列中处于什么位置。

 

将个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每个解释都必须为体系提供结论。

得出规则:所有的解释都必须具备实践目的,否则它就只能是花拳绣腿。

 

任何合目的性的解释都有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侧面:既是普遍性的,又是个殊性的。

 

第六节 民法解释的批判性历史概要

注释法学时期——评注法学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时期——荷兰法学派——德意志法学派——高度赞扬雅各布·哥特弗雷德。

 

注释法学家非常忠于原著,但他们缺乏其他知识。人文主义法学家没有对法学进行体系化观察。荷兰法学派和德意志法学派纠结于细节。这些法学家全部的研究方法都根源于一个错误,即他们只注重表现渊博的古典学识,于是真正的学术性研究反而遭到冷落。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性研究

第一节 历史的内在关联性

法学的历史性研究(法律史)=体系史的整体

历史性研究的最高任务:法源学之于法律史,恰如考证之于解释(古文书考证=对法源进行一般性的历史记录;深层次的考证=关于法源研究的历史性推论)。

研究的法则:首先选定一个主要时期,然后借此把各个具体素材研究联系起来。

典范:胡果《罗马法史教科书》

 

如何建立历史关联:考察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对一个特定的问题如何作出不同的回答。把体系看做不断发展的整体。

 

第二节 历史区分

应当在彻底区分不同法源的前提下研究法学。

 

第三节 法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关系

法学可以用于解释政治学和历史学。

孟德斯鸠对所有的宪制与立法进行历史考察,其目的是为了获得一般性的政治评判。

立法本身只能被视为历史整体的一部分。

 

第三章 法学的体系性研究

第一节 什么是体系

体系=解释的各种对象的统一。

萨维尼认为错误的两种情形:1.有素材无体系(体系与条理化法律汇编的区别);2.有体系无素材。

 

第二节 法体系的形式要素

一、定义与划分

立法中概念定义出现错误。批判将定义划分为名义定义和实质定义。

二、法律规范的整合

人们往往误以为只有这种情况才能称之为体系。

法律规范之间的确切关系,相互制约相互限定。

单纯为了使法律简明化概览而进行的正式并不那么重要,虽然很多人只认为这种情况是整合的唯一方式。

 

第三节 关于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

除了前两节形式操作扭曲了法学体系,还有一种是探究立法理由。

扩张、缩限、类推适用不当。

 

第四节 哲学对法学的影响

 

第二部分 法学的文献性研究

第一章 阅读的原则 

批判地阅读;历史地阅读。

 

第一节 批判的阅读

把著作本身与其所要实现的理想进行比较,探究著作的目标,为了实现此目标,著作都做了什么。

要注意1.要亲自尝试探究一些东西,别人成果中的诠释终究比不上自己。2.阅读一些名著。3.对阅读素材进行筛选。

 

第二节 历史地阅读

每一个作者都会被他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时代所限定(共时性),也被以往的时代所限定(历时性)。

批判地阅读:把一本书和它的理想的目标整体联系起来进行观察。历史地阅读:把某一本书和它的历史整体联系起来进行观察。表明我们要把方法论和文献史结合起来。

 

第三节 把上述原则具体运用于文献性研究

把那些主要成果与全部文献联系起来。

 

第二章 法学对文献的需要

第一节 法学研究史

一、法学文献史

少得可怜。

二、法学家传记

第二节 研究的成果:书籍知识

 

第三章 关于法律书典的详细说明

法源不属于文献。

本篇主要介绍一些书目,分别从民法和刑法的解释文献、历史方面历史性研究著作和体系的著作三个方面来讲解。

 

第三部分 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评论

热度(6)

©三尺一介 | Powered by LOFTER